委托
拆遷估價的,
拆遷當事人應當明確被
拆遷房屋的性質(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積。
被
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各地對被
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對被
拆遷房屋的性質或者面積協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協商結果進行評估。
對被
拆遷房屋的性質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對被
拆遷房屋的面積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
房產測繪管理辦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沒有設立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的,可以委托具有
房產測繪資格的
房產測繪單位測算。
對
拆遷中涉及的被
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的具體問題,由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辦法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