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
拆遷范圍后,通知被
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政府機關。
2、區、縣政府機關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控制居民常住戶口的遷入,停止辦理居民常住戶口分戶手續;房管部門和房屋經營單位停止辦理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予、分戶等手續;被
拆遷單位停止
建筑物、構作物的改建、擴建和裝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停止核發營業執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暫停辦理的期限為12個月,需要延長的,應向
拆遷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延長不超過6個月,如需超過6個月的,須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
3、
拆遷人持有關文件和材料向
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申請領取房屋
拆遷許可證。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對申請進行審核后,發給房屋
拆遷許可證,若作出暫緩發證決定的,應說明理由。
4、房地產管理局在
拆遷范圍內以房屋
拆遷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拆遷人、
拆遷范圍、搬遷期限,并及時向被
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5、
拆遷人與被
拆遷人簽訂《房屋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就
拆遷事項的權利義務,如補償形式、金額、應安置人口、應安置面積、安置地點、層次、搬遷過渡形式、期限、
違約責任等作明確規定。
拆遷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計算,不超過1年。了解上述程序后,如果你家在
拆遷中發現存在違法程序,可向有關部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