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認定自殺,醫院需要負責嗎?一、
醫療事故責任認定自殺,醫院有責任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法人違反
合同義務,或者因實施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林某因麻痹性癡呆、神經性梅毒而進入該醫院接受治療,醫患雙方即存在
醫療服務
合同關系,醫院應當按照規范為患者提供安全的
醫療設施和
醫療服務。
如果醫院已經盡到了相應的管理或護理義務,對于患者死亡結果的發生,并不具有管理或護理上的過錯,或損害后果與醫院的診療行為無因果關系,患者家屬要求醫院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如何界定是否屬于故意
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
醫療活動中,違反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1988年衛生部在對1987國務院發布的《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說明中,明確規定認定
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下列五個條件:
1、
醫療事故的責任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認可,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衛生技術人員(亦包括從事
醫療管理和后勤服務等人員);
2、
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和過于自信兩種過失,且必須具有違法性和危害性;3、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包括為此服務的后勤和管理);
4、給病員造成的危害結果必須符合“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否則不能認定為
醫療事故;
5、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過失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它與一般
醫療事故的質的界限主要在于
醫療事故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嚴重性是否達到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程度。而對這一點的理解,學術界存在較大分歧。
綜上所述,關于
醫療事故責任認定自殺,我們要注意,如果醫院已經盡到了相應的管理或護理義務,醫院對于患者的自殺是不用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在上文中,我們還為您介紹了醫院需要承擔責任的認定的條件,只有符合條件才能認定為醫院需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