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承包權入股糾紛 一、協商是解決糾紛的首要途徑。
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糾紛既省時、省力、省錢,也不會傷害相互之間的感情,有利于繼續和鞏固過去形成的合作關系,有利于化解矛盾。但是,采用這種方式處理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由于缺乏來自第三方的疏導、斡旋,當事人往往固執己見,很難聽進對方當事人的不同意見。因此,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爭議的成功率較低。
二、請求相關部門或他人調解解決。
土地承包經營的當事人發生糾紛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也可以請求他人或者其他組織調解解決。農村相對城市而言,社會結構較為穩定,同村農民之間大多沾親帶故或為幾代鄰居,因此做好調解工作,更有利于化解矛盾、平息糾紛。在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的情況下,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社會效果還是顯著的,其中自愿貫穿于調解的全過程,任何情況下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
三、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
與訴訟相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不僅省時、省錢,而且程序簡便,處理爭議較快。同時,它能夠充分地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維護和發展爭議雙方之間的合作關系。但也要注意,由于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仲裁,不是“一裁終局” 的,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有再進入訴訟程序的可能,這會讓土地承包經營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另外,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決的,仲裁機構不可以強制
執行,雙方當事人只能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四、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針對采用訴訟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案件,在處理時應簡化審理程序,強化訴訟調解。由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具有季節性特點,如不及時處理,勢必錯過季節,影響生產,甚至導致土地無法耕種的后果,因此,此類案件的審理不能局限于普通民事案件的訴訟規則,應從解決實際問題出發,依法盡可能簡化審理程序,爭取快立、快審、快執,盡量不影響農業生產。對于案情復雜不能及時審結的案件,可依當事人的申請,在不影響農業生產的前提下及時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盡量減少農戶的損失。
以上是關于土地承包承包權入股糾紛如何解決的回答,就目前我國農戶的收入而言,發生糾紛選擇仲裁,仲裁費用是一個很大的負擔,解決糾紛要充分考慮農戶要付出的成本,盡可能提供免費的仲裁服務,減輕農戶們的經濟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