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的
執行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調解書的
執行管轄如何確定?
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自愿,在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基礎上,在調解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就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制作的調解法律文書,是人民法院據以強制
執行的法律根據之一。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為了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的權利,更有利于債權的實現,已將
執行管轄條款修改為:“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法院或者與第一審法院同級的被
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
執行。”依照這一規定,對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一審法院和與一審法院同級的被
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法院都有
執行管轄權,申請
執行人可以在這兩類法院之中自由選擇。
對于對調解書的
執行管轄問題,也應作出寬泛的理解:調解書既是民事判決、裁定之外的其他法律文書,可以由被
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
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執行;也可以將其看作是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
執行根據,由原審理法院或者與原審理法院同級的被
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
執行。如果當事人分別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的,就由最先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
執行。
制作和不制作調解書的事由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調解書】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不制作調解書】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
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調解書的
執行管轄,結構格式,制作和不制作調解書的事由都是在調解書的
執行中應當注意的問題,對于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情況,要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找符合
管轄權的法院
執行有關判決,這樣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