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 ,規定了五種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
1、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的。該條又可分成四種
商標侵權的形式:a、被控侵權的
商標與注冊
商標相同,被控侵權
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注冊
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屬于同一種類。b、被控侵權的
商標與注冊
商標相同,被控侵權
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注冊
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類似。c、被控侵權的
商標與注冊
商標近似,被控侵權
商標所使用的
商標與該注冊
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類。d、被控侵權的
商標與注冊
商標近似,被控侵權
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該注冊
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類似。
2、銷售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的;
4、未經
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
商標并將該更換
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冒”。
5、給他人的注冊
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
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1)、將與他人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2)、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
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
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
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3、將與他人注冊
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