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拆遷實踐中,確認違章
建筑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審查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是否取得產權證照,如果擬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不能提供有關該房屋的產權證照,也不能提供有關規劃主管部門的規劃許可證明,或者其所提供的規劃許可證明與實際建成的房屋情況不一致的則該房屋可能系違章
建筑。但是
拆遷人和房屋
拆遷主管部門均沒有權力認定被
拆遷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是違章
建筑,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只有城市規劃部門有權力認定和處理違章
建筑。
拆遷人在取得關于
拆遷范圍內房屋的有關基本情況后,應當就可能系違章
建筑的房屋的事宜報請規劃主管部門處理,或者告知
拆遷人申請規劃主管部門處理。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在接到
拆遷人的有關報告或者被
拆遷人的申請后,應依據《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