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征地補償標準的內容有哪些 云南省昆明市征地補償標準
一、適用范圍
本征地補償方案適用于昆明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時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測算。
二、征地補償標準的應用
(一)征地補償標準為征地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統稱。本標準只包括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包括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等費用。
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由各縣(市、區)根據區域內實際情況依法制訂后公布
執行,并報市政府備案。
(二)該征地補償標準不采用修正系數進行修正。
(三)征地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不適用于占用基本農田的補償。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標準按法定最高標準
執行。使用國有農用地參照同一區域相同地類的征地補償標準測算補償費用,征收耕地以外的其它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涉及征地補償的,參照同一區域相鄰地類的征地補償標準測算補償費用。
(四)林地、林木補償費用和森林植被恢復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云南省林地管理條例》規定的標準進行測算。
(五)對于征地區片,直接按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對于征地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各地可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工作實際,對年產值和補償倍數進行修正,但修正后的年產值標準和補償倍數不得低于本次修訂公布的標準。若修正后的補償倍數確需超過30倍的,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六)重點工程、線型工程或跨區域的項目征地,線型工程或跨多個
征地補償標準測算區域的項目,統一按此次修訂公布后的補償標準
執行,市政府不再單獨出臺針對線性工程及其它重點項目的補償標準。
三、征地補償標準的實施
(一)調整和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確保征地補償費支付到位,事關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嚴格
執行征地補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履行有關程序,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各項工作。
(二)各地要加強政策宣傳,提高依法征地、依法補償安置的自覺性,充分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申述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三)認真做好新老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新的征地補償標準順利實施。本標準公布實施后,各地新報用地必須嚴格
執行修訂后的補償標準。在此之前經依法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原征地補償標準
執行。各縣(市、區、管委會)要結合新征地補償標準實施中可能發生的情況和問題,建立糾紛處理和協調機制,對征收土地過程中因
執行新補償標準發生爭議的,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積極協調,確保新老標準順利銜接過渡。
(四)嚴肅紀律,規范土地審批管理,不允許在新的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前突擊批地,不允許采取變通方式降低補償安置標準、延遲支付補償安置費用。
(五)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統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并做好風險評估及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征地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落實的,不得強行實施征地。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管理,確保征地補償安置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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