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章
建筑的分類最常見的是從表現形態上劃分,如認為違章
建筑主要包括: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
建筑;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
建筑;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的
建筑;擅自將臨時
建筑建設成永久性的
建筑。
此外,還可以分別按違法行為的構成、違章
建筑對規劃影響的程度、實際用途等為標準進行劃分。
以違法行為的構成為標準,可將違章
建筑劃分為單一違法行為的違章
建筑和數個違法行為的違章
建筑。前者如居民在已有的手續齊全的二層樓上無證加建一層,后者如在公路紅線控制區內未經批準占地建房。前者一般僅涉及違反建設規劃,而后者除涉及到建設規劃外,還涉及到土地、公路管理等,存在數個違法行為。之所以這樣分類是考慮到對違章
建筑是否可以補辦手續及如何補辦手續的問題。
以違章
建筑的對規劃的影響可分作三類,一是嚴重影響規劃,二是(不嚴重)影響規劃,三是不影響規劃。如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頒布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就采取了這一分類方式。此種分類是考慮到對違章
建筑是否可以
行政處罰及
行政處罰的種類問題。
以違章
建筑實際用途為標準可將違章
建筑劃分為生活用、生產經營用、其他用途。作這一分類是考慮對居住人的安置、補辦手續時的稅費等事項(經營用房是要繳納營業稅和所得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