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糾紛處理法規里如何解除發包
合同? 一、發包人請求解除
合同的條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的,應予支持: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
合同主要義務的;
(2)
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二、承包人請求解除
合同的條件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的,應予支持: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提供的主要
建筑材料、
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
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上述三種情形均屬于發包人
違約。因此,
合同解除后,發包人還要承擔
違約責任。
三、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
合同法》關于
合同解除的相關法律規定
《
合同法》第97條規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
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
合同法》第98條規定:“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
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關于
合同解除的相關規定
根據《解釋》第10條規定:
(1)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2)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①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②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3)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因一方
違約導致
合同解除的,
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以上是我國工程糾紛處理法規中關于解除發包
合同的規定,其中工程
合同的解除必須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一般來說,承包人具有法定過錯的時候,發包人可以請求解除
合同,同理,發包人具有法定過錯時承包人有權請求解除
合同。
合同解除后,對于已經完成的工程,要根據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為依據來確定發包人是否支付價款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