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國務院五類殘疾標準規定: 智力殘疾的分級 :一級,智商 <20,極度缺陷,成人時智力不會超過正常4歲兒童的水平;二級,智商 為20-34,重度缺陷,成人時智力不會超過正常4歲兒童的水平;三級智商為 35-49,中度缺陷,在良好教育條件下,成年時能達到6、7歲正常兒童的水平;四級,智商 為50-69,輕度缺陷,在良好的教育下,成年時,智力可達到正常兒童11、12歲左右的水平
我國刑法規定一般的自然人犯罪主體要件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刑法第十七條里對刑事責任年齡作了較為集中的規定。刑法第十八條僅對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做出了規定,并未涉及智力殘疾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
刑事責任能力是行為人行為時犯罪能力與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統一,是其辨認行為能力和控制行為能力的統一。一般說來,當人達到一定的年齡之后,智力發育正常,就自然具備了這種能力。當然,這種能力也可能因年齡原因或精神狀況、生理功能缺陷的原因而不具備、喪失或者減弱。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可以成為犯罪主體并被追究刑事責任;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能力減弱者,其刑事責任也相應地適當減輕。刑事責任能力作為犯罪主體地核心和關鍵要件,對于犯罪主體的成立以及行為人的定罪
量刑,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和意義。
刑事責任能力的內容,包括辨認行為能力和控制行為能力。其中,辨認能力是指行為人具備對自己的行為在刑法上的意義、性質、作用、后果的分辨認識能力。也就是行為人能不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為刑法所禁止、譴責和制裁。
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通常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因此,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只是一種消極判斷,對于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應同時采用醫學標準與心理學標準。即首先判斷行為人是否有智力殘疾,其次判斷是否因為智力殘疾而不能判斷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
在刑法第17條里對責任年齡作了較為集中的規定。把刑事責任年齡劃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與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三個階段。(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按照我國刑法第17條的規定, 不滿14周歲,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的階段。(2)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按照我國刑法第17條2款的規定,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按照我國刑法17條1款的明文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進入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