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現在我國正在逐漸減少死刑罪名,但是刑法分則中依然還存在著很多可以判處死刑的條款。一般情況下死刑是適用于罪刑極其嚴重的罪犯,但針對一些比較特殊的罪犯,也是不能適用死刑的。那么,法律規定罪犯不適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我們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罪犯不適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
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
執行。
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1、犯罪時間早于行為人18周歲生日第二天之前的,就屬于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
2、審判時懷孕的婦女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不管其懷孕是否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后,又因同一事實被
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二、不適用死刑的對象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49條的規定,以下罪犯不適用死刑:
1、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這里所說的“犯罪的時候”,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不是指審判的時候,如果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的那一天不滿18周歲,即便審判的時候已滿18周歲,亦適用本條的規定。
2、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這里所說的“審判的時候”是指從羈押到
執行的整個訴訟過程,而不是僅指法院審理階段。因此,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上懷孕的婦女都不適用死刑。
對上述兩種不適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處死刑立即
執行,也不能判處死刑緩期2年
執行。
3、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說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即使在一審、二審、死刑復核期間達到75周歲,也仍然不能規避對其死刑的適用。
罪犯被判死刑、哪怕是死刑緩期
執行,后果都是非常嚴重的。不過,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有一些人即使符合了判死刑的情況,最終也是不能做出死刑判決的,這里就包括了不能判死緩的情況。至于罪犯不適用死刑的情形,我們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