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手段。
1、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
(1)原告有提
起訴訟的權利,
起訴后有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撤訴的權利;
(2)被告有承認或者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提起反訴的權利。
2、雙方當事人所共同享有的訴訟權利:
(1)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2)有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
上訴,申請
執行的權利;
(3)當事人可以查閱與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但當事人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具體規定行使這項權利;
(4)雙方當事人可自行和解;
(5)有申請證據
保全,申請順延訴訟期間,申請財產
保全和先予
執行的權利;
(6)有要求重新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權利;
(7)認為法庭筆錄確有錯誤,有申請補正的權利;
(8)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有錯誤,有提出申請
再審和申訴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