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鑒定計入辦案期限嗎?一、行政鑒定計入辦案期限嗎?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其他鑒定時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
二、行政鑒定
行政鑒定是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在行政執法或依法處理行政事物糾紛時,對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委托所屬的行政鑒定機構或法律、法規專門指定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分析和評判,從而為行政執法或糾紛事件的處理、解決提供科學依據而從事的一項行政活動。
(1)鑒定活動是行政行為,鑒定結論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的鑒定機構承擔;
(2)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申請復驗、復檢等程序,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依據鑒定結論作出的
行政處罰有異議的,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三、辦案期限
辦案期限指的是偵查人員必須在法定偵查羈押期限內審結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延長一個月。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第一次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批準可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第二次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看了上面的內容,您已經了解了行政鑒定計入辦案期限。法律中做了明確的規定,唯有對當事人進行精神鑒定的鑒定時間才不計入辦案期限。也就是說,行政鑒定的鑒定時間是計入辦案期限的。若是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辦案期限,就不能再羈押了需要采取別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