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標的反向假冒
商標的反向假冒也稱
商標的反向仿冒,是指經營者合法取得他人擁有注冊
商標的商品后,未經
商標注冊權人同意,擅自更換其注冊
商標并將該更換
商標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
商標反向假冒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向他人虛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實來源,其實質是一種
商標侵權行為。我國修改后的新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四)未經
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
商標并將該更換
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是
商標“反向假冒”行為被認定為
商標侵權的法律依據。在
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中,擅自除去他人的注冊
商標,在該商品上粘貼自己的
商標銷售,不僅違反對注冊
商標專用權保護的法律規定,也影響
商標的本質功能,使原商品的注冊
商標難以有效發揮其識別作用,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亂。同時,
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人擅自更換他人的注冊
商標,妨礙了原商品生產者擴大其
商標知名度和提高產品市場占有的份額,亦違背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與法律原則。
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侵犯了
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違背了
商標立法的精神,行為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2,對馳名
商標的侵權的認定
對馳名
商標侵權的認定與一般
商標不同,前者更寬泛。因為對馳名
商標的保護主要是從橫向和縱向兩方面入手,橫向使與馳名
商標“近似”的標識范圍擴大,擴大到了縱向則使馳名
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擴大,從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擴大到非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達到給予特殊保護的目的。世界有關
商標的
知識產權公約也是基于這種思路來認定馳名
商標侵權以保護馳名
商標的。如《巴黎公約》規定:凡系被成員國認定為馳名
商標的標識,一是禁止其他人搶先注冊,二是禁止其他人使用與之相同或近似的標識。《
知識產權公約》則進一步規定:宣布《巴黎公約》的特殊保護延及馳名的服務
商標,把保護范圍擴大到禁止在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馳名
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我國目前對馳名
商標侵權的認定基本上也是沿襲了這種思路。我國《
商標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注冊的馳名
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
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注冊實踐中出現的“聯合
商標”、“防御
商標”也是這種思路的結果。但由于是馳名
商標,與一般注冊
商標的侵權相比較,其除了在橫向、縱向的范圍有擴大外,還有其他的典型的
商標侵權所不具備的侵權形式,學理上稱之為“淡化”方式侵權。所謂“淡化”就是以某種方式歪曲、減弱甚至消除具有某種馳名
商標的特定商品(服務)與特定的商品生產者(服務提供者)的聯系,導致
商標的顯著性和吸引力弱化,從而引起消費者的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