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未約定賠償數額怎么辦? 一、
合同違約未約定賠償怎么辦
根據
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
合同時,一般來說,應當約定
違約金,如果沒有約定,
違約金一般等于
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
違約金的,
違約方支付
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 對于
違約金標準的確定,一般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可以在發生糾紛后雙方協商一個標準。其中:
1、
違約金過高的,可以參照實踐中一般標準予以調整。
2、對于
違約金過低,不足以彌補當事人損失的可以適當調高。
3、對于未約定
違約金的,可以不判決
違約方向對方支付
違約金。
二、
合同未約定
違約金,如何追究
違約責任
《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因此被告理應賠償因逾期付款給原告造成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買賣
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
違約金或者該
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
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7號)第十七條規定:商品房買賣
合同沒有約定
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
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關于逾期付款
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和《關于修改的批復》(法釋[2000]34號)的規定,對于
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
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
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
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在中國人民銀行于2003年12月10日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自2004年1月1日起
執行),
第三條“關于罰息利率問題”中規定:“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
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
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
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
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對逾期或未按
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
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經我們介紹,關于“
合同違約未約定賠償”中的未約定賠償怎么辦這一問題你是否已經清楚了解呢,我們要提醒你的是,簽訂
合同時,
合同條款應相互配合,協調一致,
合同的各項條款必須與雙方約定和接受所達成的協議一致,不要忽視對
違約事項的約定,以免對日后的生活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