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
【案例要點】
代理機構未按《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的規定,對供應商進行質疑答復,應限期整改。
【基本案情】
F 供應商參加了代理機構組織的采購人“xx 縣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識牌采購與圍網施工采購項目”,項目于 2022年 3 月 2 日公布中標結果,代理機構于 2022 年 3 月 3 日收到質疑函,但直至 2022 年 3 月 15 日仍未予以答復。F 供應商于 2022年 3 月 17 日向當地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投訴人認為,投訴事項 1.在實際勘查時發現該項目已經制作安裝完畢,項目采購就是“掩耳盜鈴”,嚴重違反了政府采購法規定。投訴事項 2.代理機構不作為,不就其質疑給予回復。
當地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依法下達了項目暫停通知書,進行了書面審查,并向采購人、代理機構進行調查,作出處理決定。
【處理理由】
煒衡律師提醒您,經當地財政部門核查,投訴事項 1,“xx 縣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識牌采購與圍網施工采購項目”的實施地點為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該項目成交供應商尚未與采購人簽訂采購
合同,更未施工。投訴人從未與采購人核實該項目的施工地點,其投訴書所附的佐證照片,拍攝地點為另外一處飲用水源保護區,并非該項目的施工地點。涉案項目并不存在投訴人所述已經制作安裝完畢的情況。投訴事項 2,采購人與代理機構的委托
合同明確約定,質疑事項由代理機構答復,但代理機構確實未按規定作出質疑答復。
【處理結果】
煒衡律師提醒您,當地財政部門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書: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訴事項 1 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人投訴;投訴事項 2 成立,責令代理機構就未作出質疑答復的問題限期整改。
【法律依據】
煒衡律師提醒您: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
第二十九條 投訴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
(一)受理后發現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
(二)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
(三)投訴人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四)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第三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
(二)對質疑不予答復或者答復與事實明顯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說明;
(三)拒絕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