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追求美的時代,
醫療美容已逐漸走入大眾生活,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選擇通過醫美實現自己的美麗夢想。但作為新興行業,許多消費者甚至從業者對醫美領域的法律風險缺乏基本認識,律師通過對此類訴訟的常見問題及核心要點進行梳理,以期幫助消費者更好的了解醫美領域的法律風險,避免落入美麗“陷阱”。
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藥物、
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
在實踐中,很多消費者難以明確區分
醫療美容與生活美容。生活美容主要是指為消費者提供人體表面無創傷性、非侵入性的皮膚清潔、皮膚保養、化妝修飾等服務的經營性行為。而目前市場中的熱門項目,包括手術類(割雙眼皮、吸脂手術等)、注射類(水光針、玻尿酸針等)、機械光電類(熱瑪吉、光子嫩膚等),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特征,屬于
醫療美容的范疇。許多美容機構只具備生活美容資質卻超范圍開展
醫療美容服務,這是目前醫美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依據《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規定,醫美機構必須取得《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經登記機關核準開展
醫療美容診療科目。現實中,部分美容院在未取得《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開展注射美容、激光治療等
醫療項目,這屬于非法行醫行為。醫美機構在未取得《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整改、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罰款。消費者與無資質機構簽訂的醫美服務
合同屬于無效
合同,醫美機構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負責實施
醫療美容項目的主診醫師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經執業醫師注冊機關注冊;
2、具有從事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歷;
3、經過
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并合格,或已從事
醫療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
4、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律師提醒您,醫師必須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執業范圍屬于違法行為。消費者在接受醫美機構服務前,有權要求醫美機構出示相關醫師的資質證明。若因醫師資質不符合規定導致
醫療損害的,醫美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有觀點認為,
醫療美容非一般意義上的生活消費行為,
醫療美容機構與傳統
醫療機構一樣,不對診療效果進行承諾,而
醫療美容的患者不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其實,
醫療美容機構的服務性質應結合其提供的具體服務類型進行分析。
治療型
醫療美容,例如燒傷后疤痕修復、唇腭裂矯正手術等,該
醫療行為的主要目的為治療疾病、修復功能缺陷,此類
醫療損害糾紛通常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消費型
醫療美容,例如割雙眼皮、隆鼻、注射除皺等,其目的并非為治療疾病,患者基于美化外貌的目的付費購買
醫療美容服務,屬于追求更高生活品質的消費行為。此類醫美機構具有較強的商業性和營利目的,亦符合經營者的本質特征。故消費型醫美中的患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知情權、公平交易權。醫美機構存在消費欺詐行為時,消費者可以要求機構承擔“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賠償基數通常以消費者實際支付的“商品價款或者服務費用”為準,若服務中包含無關項目,需扣除后計算。
案例:
孫某因對自身雙眼皮不滿意,在網絡上搜索“雙眼皮修復”等關鍵詞,發現某
醫療美容診所的各類宣傳信息,聲稱其系..第一的眼整形修復醫院,專注修復雙眼皮40年,主刀醫師是..眼整形修復..的唯一弟子,承諾雙眼皮修復達到模特效果等。經面診后,孫某決定在該診所內修復內眼角、填充脂肪,支付手術費七萬余元。術后,孫某出現雙眼眼內眥處疤痕、凹陷,眼瞼閉合不全等并發癥,和術前承諾天差地別。經溝通無果,孫某向法院
起訴,認為該診所存在虛假宣傳等欺詐行為,應基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對孫某進行三倍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
醫療診所作為
醫療美容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不僅是治療和矯正,更多的是滿足就醫者自身美容的需要。孫某作為健康人士,為了滿足自身對美的追求,接受某醫美診所提供的服務,屬于消費者;診所作為營利性機構,以利益..化為商業目的,屬于經營者,故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部分醫美機構通過夸大效果、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夸大項目可能獲得的效果,推崇人工塑造的“標準美”以獲取更多客源,但對手術的風險及效果可能存在的差異性提示不足,容易引發糾紛。
醫療美容機構存在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情形,構成欺詐的,消費者可以要求
醫療美容機構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律師提醒您,消費者在進行醫美項目前,應與醫美機構簽訂《
醫療美容服務
合同》,明確項目清單、單價總價、費用支付、醫師姓名、藥品、器械、耗材品牌及產地等基本內容。同時,消費者對宣傳單、聊天記錄、效果圖等可以體現醫美機構承諾的宣傳效果的證據也應妥善保存。
案例
在前述案例中,醫美診所發布的
醫療廣告內容與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廣告內容不相符,擅自發布
醫療技術、診療方法,廣告內容沒有權威機構認定,廣告語不真實,存在發布的廣告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等違法行為。在此情況下,孫某接受該診所的醫美服務也是受到廣告內容的誤導和影響,據此,法院認定該診所為孫某提供
醫療美容服務時存在虛假宣傳等欺詐行為,應向孫某承擔三倍賠償責任。
在消費者與醫美機構簽訂的服務
合同中,通常存在由醫美機構預先擬定,并在訂立
合同時未與消費者協商的情形,內容往往涉及免除或限制機構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不合理約定。此類條款主要類型:
① “概不退款”型條款
例如
合同中約定“若未達到消費者理想手術效果,醫美機構負責免費修復,消費者已支付費用概不退還”,該條款排除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免除了經營者的責任,醫美機構是否應承擔退、賠責任,應基于其是否遵守
醫療美容規范及是否履行
合同義務等進行綜合認定,不應通過格式條款約定減輕法定責任。
② 責任限制型條款
例如
合同中約定“消費者應術后長期配合使用保養產品,若未配合導致效果不佳或者反彈的,機構概不負責”,該條款實際將治療效果不佳的責任轉嫁給消費者,系通過設置嚴苛附加條件推卸醫美機構的自身責任,增加消費者的負擔。
③ 單方解釋型條款
例如“本
合同的最終解釋權歸醫美機構所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按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且對條款的解釋應遵循公平、誠實原則進行。存在兩種以上解釋的,基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優勢,應該作出對其不利的解釋,而非醫美機構具有唯一解釋權。
建議消費者在與醫美機構簽訂
合同時,仔細閱讀
合同全部內容,對于重要條款應要求機構進行詳細解釋說明,對于不合理條款提出修改要求,并注重保留
合同談判過程的證據。而醫美機構在訂立
合同時,應當遵循公平、誠實原則,合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重要條款采用顯著方式進行提醒,應消費者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解釋說明,并保留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證據。
案例
王某在某醫美機構預充值,并在知情同意書及會員消費明細上約定,一旦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款。付款當晚及次日,王某與公司聯系溝通退款事宜,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王某訴至法院,要求醫美機構退還預付款項。
法院經審理認為,知情同意書及會員消費明細上關于不得退款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應屬無效。王某在付款當晚及次日即聯系醫美機構溝通退款事宜,未超過合理的冷靜期,現案涉
合同未實際履行,且醫美服務
合同具有人身依附性,已不具備繼續履行的可能性,故判令解除
合同、退還預付款。
消費者因
醫療美容活動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而提起侵權的案件中,消費者通常應承擔以下舉證責任:
① 證明雙方存在
醫療美容服務
合同關系
消費者通過提供就診卡、就診病例、檢驗化驗單、收費單據等憑證進行舉證。部分消費者出于保護個人隱私的考量不使用真實姓名進行就醫,一旦發生后續糾紛,消費者難以完成初步舉證責任。故建議消費者進行實名就醫,并保留好相關就診憑證,及時向醫美機構索取就診病例。
② 證明存在損害后果
若醫美活動已經造成消費者死亡,消費者家屬應提供死亡醫學證明書;消費者因醫美傷害構成傷殘的,可提供傷殘等級鑒定書;若造成消費者其他身體健康損害的,可提供醫院的診斷證明書、病例等。實踐中,部分消費者主張整形手術未達到預期效果,因醫美效果的評價具有一定的主觀性,消費者難以從專業角度去證明存在損害后果,消費者可以提供
醫療美容前后外部形態改變對比的照片,或者申請對醫美項目是否達到預期美化容貌的效果進行司法鑒定。
③ 證明醫美機構存在過錯
消費者能證明醫美機構在診療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可以推定機構存在過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④ 證明醫美機構的過錯與消費者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消費者可通過申請鑒定的方式完成舉證責任,消費者應保存好相關的收據、發票、病歷和術前術后照片,清楚記錄診療服務流程和使用的產品,為鑒定意見提供有效的參考依據。
⑤ 證明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
消費者對于所主張的各項賠償費用也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如
醫療費用的支出憑證、針對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具體期限的鑒定意見書、確定殘疾賠償金的鑒定意見書等。
醫美機構在此類訴訟中所承擔以下幾方面的舉證責任:
① 提供真實、完整的病歷資料
消費者向法院申請醫美機構提交由其保管的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而醫美機構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依法推定醫美機構存在過錯,故醫美機構應及時向法院提交病歷資料。
② 證明具有屬于法定免責事項的事實
消費者在醫美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美機構可以證明具有下列事實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消費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美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消費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限于當時的
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③ 醫美機構被推定過錯時提供反證
在有證據證明存在《民法典》第1222條中推定醫美機構存在過錯的三種情形時,醫美機構可以通過申請司法鑒定等方式提供反證,以證明上述情形不存在或機構行為與損害結果間無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