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購買者懲罰性賠償請求
——沙某訴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買賣
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時,應當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相結合,在“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購買者”關于支付價款十倍懲罰性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基本案情
原告沙某于2020年12月15日在被告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開設的網店購買了30盒“黃芪薏米餅干”,付款516元。2020年12月18日簽收后,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又分別于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12日、2021年3月3日,先后購買40盒、60盒、100盒“黃芪薏米餅干”,分別付款636元、1134元、1890元。四次總計付款4176元。后沙某以產品中添加有黃芪粉,違反了有關規定為由
起訴請求經營者退還價款4176元,支付相當于價款十倍的賠償金41760元。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滬7101民初345號民事判決:一、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沙某貨款4176元。同時,沙某將所購餅干退還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屆時如無法退還,則以18.16元/盒的價格折抵應退貨款;二、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沙某賠償金5160元。宣判后,沙某提起
上訴。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滬03民終86號民事判決:駁回
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國家有關部門就在食品中添加黃芪等9種藥材開展試點工作,明確了試點審批要求。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國家規定取得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就私自在案涉餅干中添加黃芪并進行生產銷售,違反我國關于食品安全的相關規定,屬于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律師提醒您,沙某首單購買并收到30盒“黃芪薏米餅干”后又在兩個多月時間內多次向同一商家大量加購同款餅干,加購數量共計200盒,總重量高達18.4公斤。對于此種有違一般生活、消費所需大宗購買行為的合理性,沙某的解釋是“朋友聚餐”,此種理由顯然難以讓人信服且無證據證明。根據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有權請求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請求權人是為了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故僅應支持沙某就首單購買餅干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
應依法支持生活消費范圍內的懲罰性賠償請求
法官解讀
律師提醒您,食品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為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專門規定了懲罰性賠償規則,以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以高昂的違法成本有效遏制食品領域的違法行為,促使生產者、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從而實現源頭治理。為進一步落實“四個最嚴”要求、懲治食品領域違法行為、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制定《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食品藥品解釋》)并在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隨著法律和司法解釋的實施,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引發了爭議。例如,對于明知食品存在質量問題仍然購買者能否被認定為消費者,其所主張的十倍懲罰性賠償訴請是否能夠得到支持。對于何為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已經作出規定,即“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因此,在適用《食品藥品解釋》第三條時,應當考慮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關于“消費者”的規定,并與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相結合,在“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購買者”關于支付價款十倍懲罰性賠償金的訴訟請求,如此才符合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精神。
律師提醒您,對于何為“生活消費需要”,法律沒有明確,需要綜合一般人的生活消費習慣、購買目的、商品的價值屬性、保質期等因素進行考量。這一判斷本身也是一個經驗法則的判斷,需要法官依據自己的社會經驗,作出符合絕大多數普通人價值判斷的考量。針對這種考量很難制定一個統一、量化的操作標準,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區,考量的結果甚至會存在一定差異。
本案中,根據國家有關部門要求,在食品中添加黃芪等9種藥材開展試點工作需要先行審批,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黃芪餅干”未得到批準。沙某在2020年12月15日先在該公司經營的網店購買了30盒“黃芪薏米餅干”,付款516元。2020年12月18日收到了餅干后,沙某認為餅干配料表中有黃芪粉,屬于在普通食品中違規添加藥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規定。之后,沙某并未像普通消費者那樣立即向商家指出食品安全問題并協商退貨退款,反而于同年12月30日、2021年1月12日以及3月3日先后加購同款餅干40盒、60盒、100盒,四次總計購買同款餅干230盒,總重量高達18.4公斤,共計付款4176元。對于前述明顯異于普通生活消費的購物行為,沙某的解釋是用于朋友聚餐食用,但無證據證明。而根據消費者通常的生活、消費習慣,一般不會在短短2個多月時間里重復大量購買同款同口味的餅干,沙某的加購行為顯然遠遠超過了正常的生活消費所需,既沒有合理的理由,也不可能在保質期內食用完畢。因此,應當認定其首單購買的部分在生活消費需要內,并據此確定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基數。律師提醒您,本案裁判體現了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設置初衷,實現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與維護生產經營秩序兩種價值取向的衡平,既懲治食品領域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又引導消費者誠信、理性維權,對服務和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