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孫某與李某登記結婚,婚后初期二人如漆似膠,琴瑟合鳴。但隨著婚姻生活的深入,二人性格及生活.慣的差異逐漸凸顯,經常因生活瑣事爭吵不休。孫某疲于應對,2018年提出
離婚,但未獲法院支持。此后夫妻感情仍未修復,無奈之下,孫某只得二次
起訴法院,要求判決
離婚。李某應訴后表示,
離婚的真實原因并非孫某所稱的生活瑣事爭執導致,而是孫某婚內屢屢犯禁,出軌成癮,錯不知改,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李某同意
離婚,但要求孫某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孫某對于李某的指控矢口否認,李某據此提供了孫某在社交平臺發布的文字、圖片、視頻,以及手機中留存的照片、視頻等證據。法院結合李某提交的證據,對孫某進行了專門的詢問,孫某最終承認了婚內出軌的事實。但孫某卻認為其行為與《婚姻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及《民法典》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
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情形不相符,其行為根本構不成相近的重婚和與他人
同居的情形,拒絕
離婚時對李某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根據查明的上述事實認為:孫某的行為雖然未構成重婚或與他人
同居,但通過李某的證據以及孫某自身的陳述,均可以證實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多次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的事實,該行為是對夫妻忠誠義務的嚴重違反,足以對夫妻關系中無過錯方造成嚴重心理和精神上的損害,孫某對此存在重大過錯。依據《民法典》第1091條對
離婚損害賠償增設的“(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規定,對李某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予以支持。法院綜合孫某的過錯程度、實際收入及懲戒效果等因素,最終酌定
離婚時由孫某賠償李某6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