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份,張某來我所咨詢,聲稱父母都已去世,其他兄弟姐妹也將父母留下的26萬元款項分配完畢,但分給自己的、父親名下的
房產怎樣才能過戶到自己名下,尋求法律幫助。
我經過與張某的交談和審閱其所帶資料,獲知:2001年2月份,張某出資10萬元,在寶雞市為父母購買了位于渭濱區清姜一路×號樓2單元的房屋。2003年母親去世,2013年1月21日父親去世,父親去世后留有26萬元存款及該房屋。2013年11月4日張某與其他兄弟姐妹協商,并簽訂了《關于父親××
遺產分配的協議》,約定由張某繼承該房屋,其他兄弟姐妹分配26萬元款項的
遺產。而今,其他兄弟姐妹早已分配完畢了26萬元
遺產,但約定給其的該房屋卻至今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另外,2014年2月1日張某弟弟因病去世,其妻女也早在2008年因家庭困難而離家出走,至今杳無音信。
我依據獲知的上述情況,結合張某訴求房屋繼承、過戶的問題分析認為:1、因張某與兄弟姐妹所簽的《
遺產分配協議》未經過公證,且張某弟弟已經去世,涉及
房產過戶問題只能通過訴訟解決;2、張某若以繼承糾紛
起訴其他兄弟姐妹,但面臨其他兄弟姐妹已將父母
遺產26萬款項分配完畢,而且張某弟弟的妻女離家出走,至今杳無音信的問題;3、張某以確認
合同有效性問題
起訴其他兄弟姐妹,又面臨該協議上張某弟弟因病未親筆簽名,由其姐姐代為簽名,且該協議內容有手寫改動部分的事實存在。
我在與張某進行上述分析后獲知,2013年9月11日張某弟弟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無人照顧,由其所在社區指定張某姐姐作為張某的監護人,照顧張某弟弟生活,領取各種補助費用,報銷
醫療費用等,并且張某姐姐依據監護人身份也辦理完畢了張某弟弟去世后的善后事宜。基此,我接受張某委托,向有關部門調取了張某弟弟所在社區指定張某姐姐作為監護人的資料,并調取了張某弟弟死亡證明、殯儀證明、銷戶證明等資料。隨后依法向渭濱區人民法院
起訴,要求確認《
遺產分配協議》有效,并判令張某其他兄弟姐妹協助辦理
房產過戶手續。法院審理中,張某妹妹經多方尋找和傳喚,拒不到庭,無奈公告送達。張某哥哥聲稱該房屋張某僅出資10萬元,剩余款項系其父親出資。而且該協議在其簽字后有改動,應當認定無效。張某姐姐認為協議有效,同意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2015年2月2日,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法院做出(2014)渭濱民初字第01478號民事判決書認為:依法成立的
合同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關于父親××
遺產分配的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至于張某哥哥所認為的改動,經審查,上述協議“二、……余款4.0萬元留給父親逝世3周年與父母合葬之事費用,由張某保管。”改動為“……由張某妹妹保管?!北驹赫J為,
遺產分配中各繼承人均有保管
遺產的權利和義務,并經庭審詢問,上述協議第一條、第二條涉及
遺產的繼承及分配雙方均無異議并已履行完畢,上述改動未損害原、被告繼承
遺產的權益,故對張某哥哥的意見不予采信。遂判決:1、原、被告2013年11月4日簽訂的《關于父親××
遺產分配的協議》合法有效。2、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協助原告辦理渭濱區清姜一路×號樓2單元的房屋的過戶手續。
現今,該房屋已經過戶并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