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M詐騙案不
起訴辯護意見
數額巨大的詐騙罪指控,本人經閱卷依在案證據提出了存疑不構成犯罪的無罪辯護,檢察機關認為構成犯罪,建議對WM從輕
量刑處罰三年有期徒緩刑,出罪辯護取得輕罪從寬緩刑效果,當事人WM同意認罪認罰愿意,當事人意愿及利益..化這是律師工作原則,得尊重當事人意愿,具結書我就不在辯護人處簽字了,該案也算收官。辯護意見如下:
一、辯護人認為即使WM有弄虛作假的行為或欺詐行為,WM的行為客觀上屬于民事欺詐行為,WM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理由如下:
(一)WM收到LLL款項125700元,依法應認定借款,屬于
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1.WM給LLL出具了15.2萬元的紙質借條
(1)借條(偵查卷3P41)具體詳細內容為“借條 WM(身份證號......)將2月14日歸還LLL15萬2千元,拾伍萬貳仟元。20XX年2月10日 WM”。
從以上客觀事實足以反映,20XX年2月10日WM應LLL的要求在給LLL出具了內容為WM向LLL借款15.2萬元的紙質借條,說明WM確實是向LLL在借款,WM確認了此前的收到的LLL的款項是借款。LLL提出打借條的要求行為和接收借條的行為,更說明LLL也是確認WM是在向其借款 。WM出具借條、LLL愿意接受借條的行為,雙方確認152000元是WM向LLL的借款并有歸還的歸還的意愿。
(2)LLL的第1次《詢問筆錄》(20XX.2.16)陳述(偵查卷2P70)問:WM向你借的錢是否打相關憑證?答:沒有給我寫這樣的欠條,事后我向WM要錢,WM給我寫了一張15.2萬元欠條。問:你說一下WM給你寫的欠條內容?答:借條,WM(身份證號......),將2月14日歸還LLL15萬2千元,拾伍萬貳仟元,下面是WM簽名,日期20XX年2月10日。問:WM為什么要給你寫這張15.2萬元欠條?答:因為這是從我認識WM開始,一直到現在給他轉賬的錢。
LLL的《詢問筆錄》的陳述確認前述借條的客觀存在,LLL陳述本人更確認WM借的其15.2萬元。
2.WM應LLL的要求又在微信里給LLL出具了15.5萬元的電子借條。
LLL提交的其與WM的微信聊天偵查卷2P152中截圖明確反映,LLL給WM發送“我爸剛給打電話了,我把你寫的這個條發給了,我爸說這個寫的不對,你晚上下班了回來了從新寫一下。”
LLL提交的其與WM的微信聊天偵查卷2P153中截圖明確反映,LLL為要求WM重新打借條主動給WM其身份證號碼,并把借條的樣式內容寫好,LLL明確向WM指示“你照這個寫吧”,LLL讓WM在微信里按其擬定的借條內容在微信里出具了電子借條,電子借條日期落款20XX年2月18號,LLL再次提出向要求WM打借條(電子借條)的行為說明LLL再次認可確認是WM借款15.5萬元。
3.涉案兩次借條15.2萬元(紙質)和15.5萬元(微信電子)金額中含有利息,更能說明涉案款全是借款。
LLL提交的其與WM的微信聊天偵查卷2P142-偵查卷2P145中截圖明確反映,LLL在微信里確認WM欠其14.7萬元,WM也認可欠LLL14.7萬元,WM也在微信里說多給利息、利息是他的,但LLL要求兩次出具借條(紙質和電子),且對出具的借條金額沒有提出任何異議,更能說明LLL是收取WM的借款14.7萬元的利息的,LLL才收執WM的15.2萬元的紙質借條和15.5萬元的電子借條。
WM第1次《訊問筆錄》(20XX.3.3)偵查卷2P14-P15供述:問:為什么要打150000元左右的借條?答:因為LLL算的,LLL的要利息,利息好像就要1萬多元,所以我給LLL打了150000元左右的借條。從該供述結合兩人前述微信聊天內容更能說明LLL才收執WM的15.2萬元的紙質借條和15.5萬元的電子借條是包含利息的。借款付息就是
民間借貸行為。
4.截止2月10號LLL還在給WM借款。
LLL(微信號:XXXXX)與微信號: XXXXX(WM)2021年11月1日至20XX年2月15日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交易明細)2頁(偵查卷2P77-P79),在20XX年2月10日LLL還在自愿借款給WM。
5.WM被刑事立案后,LLL收WM父母的歸還的款項就是WM向LLL借款事實清楚。
LLL收條(偵查卷3P40)“今20XX年3月7日收到WM借款,由ljWB(婦夫)轉賬歸還總計150000元(壹拾伍萬元整)現在借款全部還清。收款人:LLL”。在收條中兩次確認15萬元是WM的借款,證明LLL認可是收到的借款15萬元。
從以上案前、案中、案后LLL相關行為確認的事實說明LLL是認可WM借款的事實。
綜上,LLL、WM兩人間的行為完全屬于《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的典型的兩個自然人之間的
民間借貸合同法律關系,LLL是出借人(貸款人),WM是借款人。
二、公安機關《
起訴意見書》認定WM非法占有LLL款項的主觀故意,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WM有歸還款項意愿,WM還款和還清款項意思表示明確,沒有不還的意思表示。
1.綜上說明LLL是出借人(貸款人),WM是借款人,且WM出具15.2萬元的紙質借條和15.5萬元的電子借條中均有還款和還清的意思表示。
2.WM第1次《訊問筆錄》(20XX.3.3)偵查卷2P16供述內容中:問:你是否有償還能力?答:我沒有能力償還,我可以給我父母說,讓我父母償還。WM第3次《訊問筆錄》(20XX.3.10)偵查卷2P29供述內容中問:LLL是否找你要過這些錢?答:他找我要過五六次錢,但是我沒有,就一直我理由施著他,后來我給他打了一張借條。問:你是否有能力給LLL還錢?答:我自己沒有能力給LLL還錢,我只能后面找父母給LLL還錢。問:你是否找過你父母給LLL還錢?
答:沒有。我還沒敢給父母講這個事情,想著拖一段時間再說。以上WM的多次供述足以說明,WM供述涉案款項沒有不歸還的想法,WM是要還錢由還錢的意思表示,且也想好了讓其父母幫著還款的清償債務的具體方式和辦法。若逾期未還表明不了WM逾期后就不歸還。
3.LLL是從WM媽媽lj處承租的房子,其實WM的家就在LLL租住房子在同一個小區(SYBGJS小區),LLL也知道WM媽媽lj。若LLL找lj可能這欠款早就了結了,不至于被立案。
(二)WM實際上具備歸還LLL涉案款的能力。
WM其個人名下有自己
房產,其有一定的還款能力。WM
房產證復印件(偵查卷3P42),說明WM有自己位于SYBGJSX市SYBGJSSYBGJS路西一巷X號X棟X層X單元SYBGJSX室單獨所有的面積9X.SYBGJS平方米的房屋重大資產財產,該
房產價值至少大于案款兩倍之多,WM應當是有償還LLL借款的能力。
三、涉案款的出借人LLL的借款已經全部結清,LLL損失已經挽回,WM的行為危害性已降低到最低程度。
LLL收條(偵查卷3P40)“今20XX年3月7日收到WM借款,由ljWB(婦夫)轉賬歸還總計150000元(壹拾伍萬元整)現在借款全部還清。收款人:LLL”。在收條中兩次確認15萬元是WM的借款,足以說明LLL認可是收到的借款15萬元。結合前述LLL微信里認WM可欠款14.7萬元事實,說明LLL還收取了利息。LLL的借款已經全部付清,不存在損失。更說明WM讓其父母幫著還款的清償債務的想法很現實,也會實現,不存在虛構欺騙還款情況。
四、LLL已經完全諒解WM的行為并請求司法機關給與從寬處理。
諒解書(偵查卷3P38)(20XX.3.7)證明,LLL其收到WB歸還的涉案款15萬元,損失已經挽回,本人對WM詐騙行為予以諒解,并請公安司法機關對WM依法從寬處理。
五、WM全面供述違法事實態度好,請給予正面社會、好好做人的機會。
六、WM與LLL同住一房子,屬于舍友或宿友,從兩人微信聊天里略見同吃、同看管寵物的情況看類似朋友親屬關系,本案不同于一般詐騙犯罪。
基于案卷材料反映的案件事實,辯護人認為WM在本案中雖然有虛構有關情況取得LLL款項的情節,在LLL認可借款的前提下,其主觀上非法占有LLL借款的主觀目的,事實根據不充分 ,且在其有
房產財產有償還能力情形下,且LLL所借款項已經全部結清,若將嫌疑人WM的
民間借貸還款期限超期未歸還擬認定涉嫌詐騙犯罪,將本案擬按刑事案件處理,存在WM詐騙犯罪客觀方面及主觀方面的法律障礙,在此情形下,本案WM行為法律性質構成民事欺詐行為,屬于
民間借貸糾紛,根據少捕慎押慎訴慎判的刑事司法政策,建議貴院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等規定,對嫌疑人WM做出不
起訴決定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