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
保全標的超過實際損失怎么辦
一、訴訟
保全標的超過實際損失怎么辦?
當事人可以書面要求解除超額部分
保全措施,法院應該及時對超標的部分解除
保全。
財產
保全的被申請人在案件審理中提出法院超標的財產
保全,書面要求解除超額部分
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后及時告知申請人,詢問申請人的意見并記明筆錄,不能未經詢問逕行作出認定。
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超標的
保全的,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
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及時對超標的部分財產裁定解除
保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超標的
保全了被申請人的財產:
(一)實際凍結被申請人的資金總額超過裁定
保全金額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財物價值總額在扣除折舊以及將來可能發生的保管、拍賣等費用后余額明顯超過裁定
保全金額的。
法院應當將超標的
保全的審查結果告知當事人,聽取當事人意見,并記明筆錄。
二、法院采取財產
保全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采取訴訟
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不能
執行或難以
執行。這種可能性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臆斷的。有些案件的審理需要較長時間,而爭議的財產有的易于變質腐爛。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采取
保全措施,處理變賣,折價保存。
第二,采取訴訟
保全的案件應當具有給付內容,比如給付一定的金錢、給付某一物品。單純的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判決不具有給付內容,根本不發生判決不能
執行或難以
執行的危險,不適用訴訟財產
保全制度。但是,在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中兼有給付之訴內容的,可以適用訴訟財產
保全制度。
第三,訴訟財產
保全主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采取,但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
保全措施。
第四,申請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訴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
保全。非受訴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請。
人民法院所
保全的財產跟給原告造成的實際損失應該是一致的,比如當事人的實際損失是10萬元,法院查封的這套
房產價值好幾百萬元的話肯定是不合理的,一般來說也不會出現這種情況。認為法院采取的
保全措施已經超過實際損失的,要舉證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