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駁回
起訴后能否再
起訴起訴是一種維護自己的權益的方式,許多公民在受到別人的侵害時一般不會先
起訴,而是選擇協商,協商不成才會
起訴。
起訴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不然法院會駁回
起訴。那么當事人在法院駁回
起訴后能否再
起訴?接下來為您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相關規定:
?可以再
起訴。法律依據:《意見》第142條:裁定不予受理、駁回
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
起訴的,如果符合
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當然,如果你對一審法院的“駁回
起訴裁定”不服,可以就該裁定
上訴。法律依據:《意見》第187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
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一、駁回
起訴后能否再
起訴,可以重新
起訴的條件法院在立案以后認為
起訴不符合條件,接頂不再受理的,會做出駁回
起訴的裁定。當事人可以就駁回
起訴的裁定
上訴或重新
起訴?!丁粗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2條規定:裁定不予受理、駁回
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
起訴的,如果符合
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說明法院駁回
起訴后還可以重新
起訴。然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
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
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對這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二“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
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
起訴,符合
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钡囊幎?,如何判斷適用,實踐中存在歧義。駁回
起訴裁定已經生效,是否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標準,應從
再審程序啟動的原因來判斷。
再審是對發生錯誤的判決、裁定的救濟方式。如果駁回
起訴裁定的原告符合
起訴條件,因為法院的原因而錯判,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如果因為原告不符合
起訴條件要求,駁回
起訴裁定不屬于錯判,則在原告符合
起訴條件后再次
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這從《解釋》第三百八十一條“當事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駁回
起訴的裁定有錯誤的,可以申請
再審”的規定可以明確。駁回
起訴是在對案件進行事實審理之前,對當事人是否具有訴權的程序性審查。對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糾紛,當事人都享有訴權,這也是一個國家民主化的基本標志。具體案件訴權的使用不能重復,判斷再次
起訴是否違反民法上的“一案不二審”原則,不僅關系到當事人訴權的保護,也關系到法院審案資源的浪費與否。綜上所述,對于駁回
起訴后能否再
起訴,《民事訴訟法》已明確規定:在達到一定條件后可以重新
起訴。但在確定是否能夠重新
起訴時,又要考慮到諸多實際問題,依據實際案件的情形進行處理。處理決定既要有章可循,又要聯系實際。同時,這也是訴權中應囊括的內容:當事人不僅有權
起訴,更合理合法享有駁回
起訴后再
起訴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