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應選已婚還是未婚?應選未婚,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符合結婚的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的名義共
同居住的情形,未登記結婚的,戶口簿的婚姻狀況應該是未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
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
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
同居關系處理。二、事實婚姻的處理原則是怎樣的1、事實婚姻關系具有婚姻的效力,根據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出臺的規定,在1994年2月1日這一天之前具備了結婚實質要件的
同居關系,為事實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的關系適用婚姻中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2、審理事實婚姻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判決準予
離婚。3、事實婚姻關系
離婚時,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適用婚姻法第36-42條的有關規定。
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 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
遺產,如果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果在
同居期間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另一方補辦登記 后,可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對于事實婚姻的處理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來辦理,由于目前我國法律上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所以相關情況是不合法的。但對于事實婚姻在重婚罪的認定中,還是存在的,即造成了事實重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為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