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
離婚撫養權可以歸誰?
撫養權可以歸誰這都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合法的協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
離婚而消除。
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二、
離婚時子女
撫養權的歸屬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時,對子女的撫養一般遵循下述原則: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或有撫養條件,但不盡撫養義務,父親又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生活的,可隨父親生活。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隨父親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法院可以準許。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條件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3)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優先條件予以考慮。(6)父母雙方對于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法院會考慮子女的意見。(7)在有利于保護子女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育子女的,法院可以準許。綜合上面所說的,
撫養權就是屬于誰可以得到撫養孩子的權利,這一般是在雙方
離婚時就要協商的問題,在處理的時候不僅要從孩子的利益出發,同時也要從父母個人的環境因素來考慮,這樣才能保障孩子可以在健康的環境下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