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與
工傷賠償差額補足的規定是怎么樣的?關于
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總額補差,應理解為相同性質的賠償項目參與總額補差,而不同性質的賠償項目應分別賠償。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營養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屬于
交通事故賠償的特有項目,受害人可以在
交通事故賠償中獲得這些賠償,
工傷賠償中沒有與其相對應的項目,不能計算到總額補差的范圍內。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這些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在
工傷賠償中有性質相同的項目,應作總額補差。一次性
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勞動能力鑒定費屬于
工傷賠償中的特有項目,用人單位應負賠償責任,不能參與總額補差。二、
交通事故與
工傷賠償是否可以雙賠償根據《工傷
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都屬于工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
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當《工傷
保險條例》不再規定“取得了
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時,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工傷
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
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獲得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與
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可獲得工傷和
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三、由
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
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
執行:(1)
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
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的待遇(
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
交通事故賠償費后應當予以償還。(2)
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者親屬領取的,工傷
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
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
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3)職工因
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上述兩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的工傷
保險待遇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4)由于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
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工傷
保險待遇。綜合上面所說的,受害者在發生了事故之后如果同時可以獲得事故賠償與工傷的賠償,那么在賠償的時候就會結合不同的情況來進行給予,而存在的差額就會由企業或者是工傷
保險機構來進行補足差額,從而可以保障到受害到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