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婚姻登記地法院
管轄嗎
離婚訴訟中,不按照結婚登記地法院確定
管轄。不能以結婚登記地確定
管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
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2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2條之規定,趙娜律師對
離婚訴訟
管轄法院做如下總結:(一)“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包括
離婚案件在內的普通民事訴訟,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
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二)“被告就原告”的特殊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2、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3、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三)夫妻一方或者雙方離開住所地的情形: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四)被告一方或者雙方戶口被注銷及戶口遷移的情形: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五)雙方均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情形: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
管轄。(六)軍婚情形: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
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綜上所述,
起訴離婚不按照婚姻登記地法院確定
管轄,可以到被告的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起訴,或者到被告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地方人民法院進行
起訴,
起訴離婚并不一定會判決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