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入股是指技術持有人(或者技術出資人)以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公司的行為。技術成果入股后,技術出資方取得股東地位,相應的技術成果財產權轉歸公司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以下簡稱《
公司法》)和國家科委《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問題規定》)等法律規定,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成果出資者應當與其他出資者協議約定該項技術保留的權利范圍,以及
違約責任等。 技術成果作為非貨幣形式的出資,最重要的在于價值的確定,科學、合理、真實、公平地確定技術的價值,有利于技術成為企業的真實資本和合理股份。在實踐中,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作價方式主要有三種:評估作價、協商作價以及兩種作價方式的結合。技術評估作價是指專業的評估機構對出資人的技術成果的價值進行確定的作價方式,即將技術價值進行量化的過程。協商作價方式是出資人不經評估,自行商定入股技術的作價金額的一種方法,這種作價方式是出資各方在誠信的基礎上,通過協商來確定出資技術的價值。 律師解釋,新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
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理論上股東以非貨幣出資所占注冊資本比例最高不能超過百分之七十。
附:技術入股協議書甲方: 乙方:xxx信息有限公司各現有股東: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協議,以資遵照履行: 第一條:甲方以其所合法持有的電子商務平臺技術作為無形資產入股上海xxx信息有限公司,雙方同意:以協商作價的方式確定該技術價值人民幣xxxxx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25%.(或者:經評估,該技術價值人民幣xxxxx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二條:甲方應及時辦理權利轉移手續,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傳授技術訣竅,使該技術順利轉移給上海xxx信息有限公司并被公司消化掌握。 第三條:乙方各協議人承諾對甲方因本次技術入股而提供、披露的任何技術秘密及專有資訊承擔嚴格的保密責任,不會以任何方式提供給任何第三方占有或者使用,亦不會用于自營業務。 第四條:技術成果入股后,甲方取得股東地位,電子商務平臺技術由上海xxx信息有限公司享有。 第五條:
違約責任約定: 第六條: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者 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均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議不成,應在
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七條:本
合同經協議各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
合同正本一式 份,協議各方各執一份,報審批機關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有限公司各現有股東(簽章):
合同簽訂地:
合同簽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