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著手起草或審查
合同之前,應通過電話、電子郵件,最好是面談的形式或直接參與談判,摸清當事人擬簽
合同的真正目的,包括動機。 只有明確
合同目的,律師才能搞清
合同各方的真實意思;只有明確
合同目的,律師才能確定
合同的性質及
合同的準確名稱;只有明確
合同的目的,律師才能“規劃”
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
違約責任;只有明確
合同的目的,律師才能確保
合同的有效性。
關于
合同有效性問題,事實上包括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
合同主體是否適格,二是
合同目的是否正當,三是
合同內容、
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合同個別條款無效并不導致整個
合同無效,整個
合同無效并不導致
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當
合同個別條款無效時,律師只需修改該個別條款;當整個
合同無效時,律師就要放棄當事人提供的
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
合同。
所謂
合同的平衡性是指
合同一方權利與義務要相對平衡,
合同雙方權利與義務要相對平衡。沒有只有權利而沒有義務的
合同,一方享受了權利,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權利與義務必須“匹配”,不應出現有權利主體而沒有義務主體、或有義務主體而沒有權利主體的情形,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內容應與另一方當事人的義務相對應。過分強調一方的權利、忽略
合同相對方的利益的
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簽署,要么變成“顯示公平”!雖然律師是受
合同一方委托,律師當然要注意委托方的利益,但若不考慮
合同相對方的利益或者不注意
合同的平衡性,絕對不是一個好律師!有的律師在起草
合同時,還往往為
合同相對方設立了諸多陷阱而沾沾自喜。
實踐中,大量
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體表現在:對
合同各方權利的規定過于抽象原則,對
合同各方的義務規定不明確不具體,或雖對各方的義務作了詳細規定但沒有
違約責任條款或對此規定不清,
合同雖規定了損失賠償但沒有計算依據,整個交易程序不清晰,
合同用語不確切等等?!皩崿F
合同可操作性是
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實現利益均衡的具體保證”,尤其像建設工程
合同、合作開發房地產
合同、BOT
合同諸如此類的履行周期長、影響因素多、風險大的
合同,更需要對于可操作性做出更高的要求。關于
合同可操作性問題,西方發達國家律師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君不見,在美國甚至我國港澳臺地區,一份“簡單”的個人房屋租賃
合同,可能長達十幾頁,各方權利義務規定得清清楚楚,
違約責任非常詳盡,對可能產生歧義的名詞還用一章作出“定義”,雖然讀起來有點拗口,但
執行過程中不容易產生歧義、誤解和扯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