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
合同訴訟的
管轄權可以約定嗎?1、建設工程
合同糾紛一般由
合同約定的履行法院
管轄,但
合同沒有約定時,由發包人接受圖紙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2、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
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管轄。3、《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
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五百一十一條:當事人就有關
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
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
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
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綜合上面所說的,不管是什么類型的
合同都是可以約定
管轄權的,只要雙方簽訂了
合同那么雙方就會存在有法律的關系,如果雙方出現了糾紛,那么就可以按當時簽訂
合同的條款來履行義務,所以,雙方在簽訂的時候就要協商好,這樣才不會引起大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