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多長時間賠償進行計算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二、企業辭退的原則根據原勞動人事部等四部門勞人勞[1987]5號文件規定:企業對職工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于那些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后仍然無效的,可以按照《辭退規定》予以辭退。企業辭退職工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按照《辭退規定》辦事。如發現辭退不當的,要及時糾正;發現確屬企業領導人濫用職權,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企業對被辭退的職工,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簡單從事,防止矛盾激化。辭退后,本人要求遷移戶口的,按戶口遷移規定辦理。三、辭退職工條件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辭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6、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
執行。雙方在辦理前應積極的協商這類事件,如屬于勞動自身違法的,觸犯我國的刑法的、違規、對公司造成損失的、不服從調動的,我國的用人單位有權對這類人員進行辭退,不需要支付相關的經濟賠償金。我國的勞動法律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