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
專利,
專利權人可以委托
專利申請代理機構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實施細則》規(guī)定“申請人委托
專利代理機構向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申請
專利和辦理其他
專利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該細則還規(guī)定“向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文件或者辦理各種手續(xù),應當使用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統(tǒng)一格式,由申請人、
專利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委托
專利機構的,由
專利代理機構蓋章。” 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
專利申請委托
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書的制作應當有下列內容: 一、使用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制作的統(tǒng)一格式的委托書; 二、寫明發(fā)明的名稱; 三、委托的代理機構的名稱、
專利代理人的姓名; 四、注明
專利申請?zhí)枺? 五、詳細寫明委托權限; 六、申請人簽字、蓋章、申請人是兩個以上的,應當由全體申請人簽字、蓋章。 委托書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在接到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的要求補正的通知后,
專利代理機構要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作補正的,視為
專利權人沒有委托
專利申請代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