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需要繳哪些稅 一、營業稅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但轉讓該項
股權,應按本稅目征稅”。2002年1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對這種行為征稅辦法重新作出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
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中與新規定內容不符的予以廢止。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
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1、企業
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
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
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國稅函[2004]390號規定:企業在一般的
股權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
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
執行;
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
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2、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
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企業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凡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根據以上規定,投資企業可以利用其在被投資企業的影響先由被投資企業進行利潤分配然后轉讓
股權,以達到減輕所得稅費用、提高稅后凈收益的目的。
三、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的有關規定,個人轉讓
股權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在轉讓財產過程中按有關規定所支付的費用,包括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而有價
證券的財產原值,是指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繳納的稅款時,必須提供有關合法憑證,對未能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合法憑證而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核定其財產原值。
四、印花稅
1、非上市公司不以
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
股權轉讓行為,屬于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進一步明確,“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
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里的企業
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
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
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上市公司
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怎樣征收印花稅作出了專門規定。2008年4月,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4月24號起,調整
證券(
股票)交易印花稅率,由現行千分之三調整為千分之一。即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
股權轉讓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千分之一的稅率繳納
證券交易印花稅。
3、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進行政企脫鉤、對企業(集團)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制、變更企業隸屬關系,以及國有企業改制、盤活國有企業資產,而發生的國有
股權無償劃轉行為,暫不征收
證券交易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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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屬于無形資產,轉讓無形資產就需要繳納營業稅,還有企業所得稅,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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