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
商標法
商標侵權處罰條款有哪些
一、老
商標法
商標侵權處罰條款有哪些?
1、依據
商標法的規定,
商標侵權的
行政處罰措施具體包括責令停止侵權、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二、《
商標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對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繳并銷毀以侵權
商標標識;
(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
商標;
(4)收繳直接專門用于
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
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并監督銷毀侵權物品。
6、對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應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
三、
商標侵權處罰標準的法律規定
對于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依據《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
具體措施如下:
① 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 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③ 沒收、銷毀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
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
起訴。逾期不
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3)就侵犯
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
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訴。
2、最新
商標侵權罰款依據
根據最新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行為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
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5年內實施2次以上
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綜上所述,工商管理部門對于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所得5萬元以上的,應當處以侵權經營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對于侵權經營沒有達到5萬元的,應當處以2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權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罰不服的,應當在半月之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