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書的格式和要求
判決書是指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種應用寫作文體,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判決書的制作,在形式上應當具備規范性、創新性、公開性、法律性和準確性的特點。 行政和民商案件常見的創新體例是: 1、在當事人訴辯稱之前,簡要敘述爭議事項; 2、在闡述當事人的訴辨意見之后,列明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及擬證明的事實; 3、詳細記載法院質證及認證的經過; 4、在充分質證認證的基礎上,以居中的語言陳述查明的案件事實; 5、通過分段遞進式的論理,得出裁決結果。此種文書格式一改判決書的慣常模式,改革創新的韻味濃厚,使司法判決的各個構成要素之間相輔相成、有機聯系形成了統一整體,使司法判決真正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載體。 司法判決的準確性含義有四: 1.是遣詞用句嚴謹,不生歧義; 2.是用詞客觀持中,不使用形容詞,不能淡化或夸張涉案情節; 3.是語言簡練精確,無贅語病句; 4.是語句規范,無俚語方言或攻擊性詞語。
判決書的制作,在實質上應當具備邏輯性和公正性的特點。 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文書格式的要求,判決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