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駁回訴訟請求的規定是什么?(一)請求事項不屬于行審判權限范圍的;(二)
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三)
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
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
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
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復議的;(八)
起訴人重復
起訴的;(九)已撤回
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
起訴的;(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十一)
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
起訴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提
起訴訟活動肯定是需要滿足相關的條件的,不僅是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也都有相應的要求。而且,法院在駁回訴訟請求的時候,并不是口頭駁回的,法律文書當中會告知當事人駁回訴求的原因,被駁回后可根據情況做好相關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