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時間出車禍屬于工傷嗎不一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看是否符合
交通事故工傷的認定條件,才能確定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是否能夠被認定為工傷。依據《工傷
保險條例》規定,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
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申請認定工傷的,申請人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出具的
交通事故認定書,且認定書中受傷職工承擔的事故責任為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不承擔責任,這樣才可以認定為工傷。所以,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
交通事故,要滿足“本人負非主要責任”這一特定條件的,才能被認定為工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
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四種認定情形: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
交通事故與工傷能否同時得到賠償?可以獲的雙重賠償首先,根據《工傷
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都屬于工傷。而工傷
保險關系與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工傷
保險屬于社會
保險范疇,工傷
保險賠償所依據的是勞動法和工傷
保險條例等相關法。
交通事故的人身損害賠償依據的是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兩者分屬不同部門法的請求權救濟方式,不存在請求權上的競合。所以,可以主張雙重賠償。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
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
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
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以,工傷職工可以在向工傷
保險機構申請工傷
保險待遇后,再向車主及
保險公司要求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不少人認為,只要職工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的車禍,那么就一定構成工傷。首先要知道,我國對
交通事故工傷的認定也是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其中就要求滿足“本人負非主要責任”這一特定條件的,否則的話也不能認定為工傷。另外,構成
交通事故工傷的,其實是可以同時主張
工傷賠償和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