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的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時,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該規定說明申請發明、實用新型
專利在制作說明書時,為了能準確表達說明書的內容,必要時,應當有附圖的規定。 對說明書中有附圖的,應按下列要求制作: 一、發明、實用新型的幾幅圖,可以繪制在一張圖紙上,并準確標明“圖1,圖2……”序號; 二、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如果將該圖縮小到原圖的三分之二大小時,能保證清晰地分辯出圖中的各個細節; 三、不得出現的附圖。凡在發明、實用新型說明書中沒有提到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同時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記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 四、申請文件中表示同一組成分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 五、附圖中除必須的詞語外,不應當含有其他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