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傷殘和工傷能同時賠付?交通傷殘和工傷能同時賠付,依據我們國家的工傷
保險條例當中的14條以及相關的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當中是可以進行一定的雙重賠償的。交通傷殘和工傷能同時賠付,依據《工傷
保險條例》第1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在上班途中因
交通事故受傷并負次要責任,應認定為工傷。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取得
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的雙重賠償,但司法實踐中各地掌握政策、操作不一,所以二者兼得僅是一種法律上的可能性。關于工傷認定后的待遇問題,因
交通事故賠償已經結束,
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享受工傷和
交通事故雙重賠償的問題實際上是
工傷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能否雙重賠償的問題。這是目前法律界有爭議的話題。從性質上看,工傷
保險屬于社會
保險范疇,與民事損害賠償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工傷
保險條例》正式實施后,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傷戶都要參加工傷
保險統籌,為勞動者繳納工傷
保險費。應當參保的企業違法不繳納
保險費的,發生工傷事故,也要按照《工傷
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給付工傷職工相應
保險待遇的責任。二、其他規定。相對于民事損害賠償而言,工傷
保險具有特殊的優點:工傷
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并且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錯,只要發生工傷,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給予全額賠償。民事侵權考慮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過失,實行過失相抵,即根據受害人過失程度相應減少賠償數額。此外,工傷
保險實行社會統籌,有利于受害人及時獲得充分救濟;企業參加工傷
保險,分散了賠償責任,有利于企業擺脫高額賠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業風險過大導致競爭不利;工傷
保險還有利于勞資關系和諧,避免勞資沖突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
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按《工傷
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在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目前為止,在交通傷殘和工傷認定這個方面,可能會發生一些賠償的主體的競合的情況,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對于
保險來說的話,它主要是為了分散風險,讓人們的損失能夠得到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