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的保護方式。在滿足《
公司法》第七十三條所定的給予其他股東20日的優先購買權行使期限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仍可適用《拍賣規定》第十四條,即:如果其他股東在指定的優先購買權期限內明確表示放棄的,人民法院在拍賣前無需按照《拍賣規定》通知其于拍賣日到場參與拍賣以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果其他股東在指定的優先權購買期限內明確表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在拍賣5日前通知其于拍賣日到場參與拍賣;如果其他股東在20日內不作放棄與否的意思表示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在拍賣前無需通知其于拍賣日到場參與拍賣。
“同等條件”的把握。所謂“同等條件”,主要指價格同等,還包括付款期限、交付方式同等,其他競買人須遵守的拍賣程序、規則,優先購買權人也應遵守。在其他人舉牌應價后,有最高應價時,拍賣師高呼三聲,此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此最高價接受。如無人進一步出更高價,則賣給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出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為表示的,則拍歸最高應價者。
應注意多個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處理。根據新《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但根據《拍賣規定》第十六條,多個股東在拍賣程序中同時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以抽簽方式決定買受人。對此,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有多個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的,如果公司股東在公司章程中已有約定的,應尊重其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沒有約定,由其自行協商各自購買的比例,協商不成的,按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另一種意見認為,《
公司法》對強制
執行程序中多個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問題未有規定,人民法院在
執行程序中應當可以適用《拍賣規定》,即以抽簽方式決定買受人。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因為,盡管從效力上《
公司法》具有優位適用性,但從《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的立法原意看,其規制的對象當屬
股權的自主轉讓,而該法第七十三條對強制
執行程序轉讓
股權中對多個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問題并未作規定,所以人民法院在
執行程序中可以適用《拍賣規定》,順序相同的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以抽簽方式決定買受人。
根據《拍賣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
執行人或者其他
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有兩個以上
執行債權人申請以拍賣財產抵債的,由法定受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優先承受;受償順位相同的,以抽簽方式決定承受人。承受人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低于抵債財產的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補交差額?!贝藯l規定了拍賣過程中的“以物抵債”和兩個或兩個以上
執行債權人都申請以拍賣財產抵債時如何處理的問題。而該規定與《
執行規定》第96條“被
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注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參照本規定90條至95條的規定,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痹趯嵺`操作中有所沖突。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