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訴前
保全的標的主張權利,除了通過利害關系人提出復議外,還可通過案外人提出異議的途徑來解決。首先,案外人認為法院采取的訴前
保全措施侵害其合法權益,應當有權利提出自己的主張,通過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五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其次,訴前
保全的裁定一經送達利害關系人即發生法律效力,法院采取訴前
保全的措施是依據生效的裁定進行的,因此法院采取的訴前
保全措施應屬于法院的
執行過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
執行?!痹僬撸?a href=panjuezhixing/>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認為法院采取強制措施
執行的標的侵害其合法的權益,有權向法院提出異議并主張自己的權力。《規定》第70條第一款作了明確的規定“案外人對
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
執行法院提出異議?!本C上所述,案外人在訴前
保全階段提出異議,對法院采取的訴前
保全措施
執行的標的物主張權利,適用
執行程序中處理案外人異議的有關規定,是有法律依據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
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
執行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
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為了便于實踐操作,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對案外人異議的具體操作程序進一步補充和完善,使“法定程序”更加具體化,更易于解決實際問題。《規定》第70條第二款規定“案外人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應的證據。以書面形式提出確有困難的,可以允許以口頭形式提出。”該條款確實對處理案外人異議的操作程序作明顯的細化,進一步解釋民訴法規定的“法定程序”,解決了處理案外人異議程序上的兩個問題,即案外人提出異議必須以書面(或口頭)提出并提供相應的證據 。
目前實踐中普遍適用的審查證據的程序:一開聽證會,案外人提出異議畢竟不屬于訴訟審理階段,審查證據過程應當與庭審過程有別,在司法實踐中普遍把審查異議的舉證、質證環節謂稱“聽證會”。其過程為,核對參加聽證會當事人的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向當事人交待權力和義務,舉證和質證。二認證,經過“聽證會”,合議庭對提供的證據進行分析、采納,對案外人提出異議主張的權利作出是否支持的結論。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審查結論可分二種情形,其一理由不成立的,應當予以駁回,繼續
執行;其二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
執行,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將強制措施
執行的標的物交回案外人。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一時難以確定是否成立情形,這種情況是駁回還是中止,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從《規定》第74條“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一時難以確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規定來理解,如案外人主張權利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使法院一時難以確定其異議是否成立的,應按審查結論的第一種情形來處理。理由一是只有案外人已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的前提下,才可以解除強制措施,否則強制措施繼續
執行;二是根據舉證分配規則,案外人對異議負有舉證責任,其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應負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