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和事實婚姻的區別是什么?
同居關系和事實婚姻的區別主要是:1、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事實婚姻要求男女雙方必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結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實質要件,與結婚登記不同的是僅在于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關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而
同居無此要求。2、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與合法登記締結的婚姻同等對待。
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的財產亦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同居關系依法應予以解除。3、兩者的身份關系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視同夫妻關系,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同居的男女雙方為非法的,雙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關系,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4、兩者的財產關系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同居期間所得財產,除非有相關證據證明,否則,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5、兩者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不同。事實婚姻成立的夫妻雙方可依法定繼承相互繼承
遺產。
同居關系的男女雙方,不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除非一方訂立遺囑將其
遺產歸
同居的另一方所有。二、認定
同居關系與事實婚姻的方法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的情況是屬于事實婚姻還是屬于
同居關系,主要可以分為以下三種:1、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
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
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屬于
同居關系;如果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應當補辦婚姻登記,不予補辦的,屬于
同居關系。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就已經
同居的,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屬于
同居關系。男女之間的關系并不是只要在一個屋檐下住在一起就會被判定是夫妻的身份,也可能只是情侶而不會產生復雜的財產關系,而事實婚姻則可能會因為長時間的相處而將財產都混同在一起,在發生糾紛之后這兩種不同的關系將直接決定財產的分割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