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哄抬物價如何處理?
一、疫情期間哄抬物價如何處理?
對于無違法所得或者視為無違法所得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據《價格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的罰則進行處罰;經營者違法所得能夠明確計算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1、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擴散、防治方面的虛假信息,引發群眾恐慌,進而推高價格預期的;
2、同時使用多種手段哄抬價格的;
3、哄抬價格行為持續時間長、影響范圍廣的;
4、哄抬價格之外還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
5、疫情防控期間,有兩次以上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
6、隱匿、毀損相關證據材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7、拒不配合依法開展的價格監督檢查的;
8、其他應當被認定為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哪些行為可認為哄抬物價?
1、經營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捏造漲價信息。
(1)虛構購進成本的;
(2)虛構本地區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的;
(3)虛構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的;
(4)虛構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2、經營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散布漲價信息。
(1)散布捏造的漲價信息的;
(2)散布的信息雖不屬于捏造信息,但使用“嚴重缺貨”“即將全線提價”等緊迫性用語或者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預期的;
(3)散布言論,號召或者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價格的;
(4)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3、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2)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1)生產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經營者,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投放市場,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2)批發環節經營者,不及時將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轉至消費終端,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3)零售環節經營者除為保持經營連續性保留必要庫存外,不及時將相關商品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生產環節、批發環節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出現本條第(1)項、第(2)項情形,屬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要求,為防疫需要進行物資儲備或者計劃調撥的,不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對于零售領域經營者,市場監管部門已經通過公告、發放提醒告誡書等形式,統一向經營者告誡不得非法囤積的,視為已依法履行告誡程序,可以不再進行告誡,直接認定具有囤積行為的經營者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4、經營者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3)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1)在銷售防疫用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防疫用品價格的;
(2)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價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費用或者收取其他費用的;
(3)經營者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后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
(4)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19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的,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
經營者有本條第(3)項情形,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本條第(4)項“大幅度提高”,由市場監管部門綜合考慮經營者的實際經營狀況、主觀惡性和違法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結合實際具體認定。
那么在疫情防控期間各個級別的主管部門也是會加強對防疫用品以及商品市場價格的監測,同時各級別的市場監管部門也是需要加大市場巡查力度,如果說發現了廠家有哄抬物價的情況下,也是需要及時向相關部門進行舉報,如果發現情況屬實也是會給予一定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