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
起訴期間決定
逮捕合理嗎?
審查
起訴階段認為需要
逮捕的,可以立即
逮捕。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一般是先
逮捕后審查
起訴。不過,刑事案件不經過
逮捕是可以進入審查
起訴階段。
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之一,不是必須的程序。刑事案件一般程序: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審查
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共有拘傳、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拘留和
逮捕五種,
逮捕是其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例如有些犯罪嫌疑人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或因其自身原因需要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就可以不
逮捕。
二、
逮捕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逮捕不同于定罪,
逮捕的標準低于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關于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于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
逮捕條件。
3、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
三、審查
起訴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可以告訴我們答案。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在將嫌疑人
逮捕之前需要嫌疑人符合有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以及該事實是符合實際情況的,并在很大概率上有判刑的可能,就需要及時將其
逮捕。
逮捕強制措施幫助案情取得突破性進展,也可以減少嫌疑人危害社會和他人的安全。當嫌疑人構成犯罪的將處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