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婚內(nèi)出軌是重婚罪嗎?一方婚內(nèi)出軌不屬于重婚行為的認定條件,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jīng)有了一個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系。認定重婚罪有兩種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不論雙方
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系)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重婚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則的違法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立法一貫保護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構成重婚罪的,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二、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在《關于施行后發(fā)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
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fā)布)發(fā)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根據(jù)《最高法院的關于適用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01〕30號)司法解釋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既然該時間斷的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既然是合法的婚姻,當然婚姻當事人是“配偶”。更何況最高法院1994年12月14日《關于施行后發(fā)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
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認定的重婚行為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不認可的非法
同居。如果說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不認可的非法
同居行為刑法可以認定為重婚行為,那么婚姻法認可的事實婚姻怎么不能與登記的婚姻結合(或兩個事實婚姻)構成重婚行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存在出軌的行為,可以從道德上進行譴責,并構成了一定的過錯行為,但在法律上并不存在犯罪的情況,相關情況還提交在一起共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據(jù)來進行處理,最后由法院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