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判斷既定事實婚姻?自1994年2月1日以后,盡管我國《民法典》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另外還需要存在下列條件: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二、事實婚姻與非法
同居的區別第一,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都具有共同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
同居的男女雙方不具有這種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第二,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備公開的夫妻身份,而非法
同居的男女雙方往往具有陷落性,臨時性,不具有公開性。第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有配偶的則為事實重婚,非法
同居的范圍要比事實婚姻寬。法律上目前是不存在事實婚姻的,這在法律上已經明確規定,對于目前仍在
同居的男女,如果符合結合登記的條件的,需要及時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如果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還可以按照非法
同居來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