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
保全執行受償可以優先嗎?不可以優先受償,財產
保全期間,財產是處理凍結狀態的,不可以私自
執行受償處理。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
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規定:被
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
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
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
執行的財產被
執行完畢前,對該被
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
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被
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訴訟
保全只是一種訴訟保障制度,不管是訴前
保全還是訴中
保全都是為了防止債務人在訴訟期間惡意轉移,或處分財產導致日后判決難以或無法
執行,其目的均是為了日后更好的
執行,而不是將訴訟
保全等同于抵押權可以在日后
執行中享有優先受償權,如果這樣就會導致先到期的債權人將債務人的財產
保全,而后到期的債權人即使想
保全也無從可保。二、財產
保全的范圍。財產
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后用以
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并保障生效判決得到
執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財產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弊罡呷嗣穹ㄔ旱挠嘘P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時,
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
保全措施。所以,財產
保全的范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采取
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范圍內,才能達到財產
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有關訴前財產
保全的
執行和處理,應當基于實際的財產情況而定,特別是對于因財產被侵權的,可以合法的申請訴前財產
保全,但不存在對哪部分債務或者債權進行優先受償的情況,具體情況應當基于實際的財產
保全范圍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