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病假多長時間可以辭退?《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醫療期滿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二、病假工資如何計算?第一、短期病假的工資計算基數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關規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一)勞動
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
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
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
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
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二)勞動
合同、集體
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現行標準635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連續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休假工資)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1)連續工齡不滿兩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60%;(2)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70%;(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80%;(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90%;(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100%。綜合上面所說的,病假是屬于勞動者該有的假期,而對于病假的休息也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只要在
醫療期限之內就不能進行辭退,但超過了
醫療期限用人單位就可以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辦理,所以,辭退員工也是需要有合法的條件才能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