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
專利權的行政保護方法是什么?
專利權的行政保護方法依據《
專利法》第60條規定,承擔侵犯
專利權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二是責令侵權人賠償
專利權人受到的損失。前者旨在杜絕今后可能發生的侵權行為;后者旨在清算過去已經發生的侵權行為的后果。停止侵權是目前
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適用最為廣泛的一種民事責任,幾乎所有的原告請求中均有對停止侵權的要求。《民法通則》第118條規定: 公民、法人的
著作權(版權),
專利權、
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認定侵犯
專利權的行為是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
專利侵權給
專利權人造成了損失,侵權確定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
專利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予以賠償。賠償數額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可根據《
專利法》第65條的規定,即侵犯
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二、
專利侵權的認定1侵害的對象為有效的
專利。構成
專利侵權必須以有效存在的
專利為前提,實施已經被宣告無效、被放棄的
專利或者
專利期限已經屆滿的技術,不構成
專利侵權。2必須有侵害行為的發生。即存在未經
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
專利的行為。3侵權行為人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而事實侵權行為。我國《
專利法》第11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
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
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
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
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
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
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這里強調了侵權行為必須具有生產經營的目的。4侵權行為人主觀上無須有過錯。在
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中,
專利權人無須承擔被訴人具有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
專利侵權以無過錯責任為原則。
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地域性以及知識產品的無形性,使得他人無意闖入權利范圍的可能性比其他民事權利大得多。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基于實際的侵權行為來取證,特別是對于侵權行為導致他人權益受到侵犯的,是可以追究相關民事賠償責任以及刑事責任的。我國
專利法中對相關情況進行了規定,應當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